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孙建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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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019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孙建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孙建存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01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建存,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海(系孙建存弟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建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朴金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春宇书 记 员 安 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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