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军、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恢11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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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113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明军、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明军;刘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恢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明军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10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刘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明军借款63500元及利息(包括诉前利息7300元及63500元的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1月23日至执行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洋于2021年1月14日前给付陈明军2万元,剩余本金、利息等费用双方自行协商。案件执行费426元,由刘洋负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2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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