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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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457号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四村。法定代表人:裴志国,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34463025。委托代理人:赵俊明,该公司法务。被告:张剑,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固安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珉人民陪审员 穆秋云人民陪审员 徐广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安卫玲书 记 员 李**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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