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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学、陈伟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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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富学、陈伟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富学;陈伟芳;万新明;罗小华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富学,男,1974年06月09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伟芳,女,1977年04月0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万新明,男,1969年07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罗小华,女,1974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富学、陈伟芳与被执行人万新明、罗小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富学、陈伟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特3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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