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学、陈伟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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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富学、陈伟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富学;陈伟芳;万新明;罗小华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3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富学,男,1974年06月09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伟芳,女,1977年04月0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万新明,男,1969年07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罗小华,女,1974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富学、陈伟芳与被执行人万新明、罗小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富学、陈伟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特3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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