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雷、马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3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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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388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发雷、马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发雷;马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发雷,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众兴镇东安居委会四组51号,现住泗阳县。被执行人:马军,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发雷与被执行人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特18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发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和25日分别以电子送达、EMS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当天收到本院电子通知,于5月30日拒收EMS专递。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无存款可以扣划。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的苏H×××××号雪弗兰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电话是空号。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未发现有关线索。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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