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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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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06号
  • 案件名称

    黎某某、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黎某某;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申请执行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案字(2021)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黎某某先履行50000元(已支付),下余部分由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在汉阴县凤台小学食堂承包合同款中向黎某某支付4000元(每学期支付四个月),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在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之前汉阴县凤台小学不得向汉阴县瑞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承包保证金。(每月扣除的款项由汉阴县凤台小学在承包期内从承包款中扣除直接支付至黎某某建行账户6217004170004940954)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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