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艺、王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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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08号案件名称
左艺、王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左艺;王雄;杜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左艺,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王雄,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杜鹃,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左艺与被执行人王雄、杜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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