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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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50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50号之三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梽,其他,汉族,1994年07月0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梽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梽在62×××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18.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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