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李怀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23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2396号案件名称
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李怀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李怀亮;周占山;宋会杰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2396号原告: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559627832C。法定代表人:周占坡,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飞、王溥(实习),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亮,男,汉族,194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佩、王晟仕,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占山,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兵,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会杰,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怀亮、第三人周占山、宋会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又两次向原告法妮轩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在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昌法妮轩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杰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艾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誉娴书 记 员 郭 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广秋、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6308号 下一篇 刘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5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