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4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475号
  • 案件名称

    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475号原告:张怀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冰,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小马房村。法定代表人:闫国民,执行董事。原告张怀国与被告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就案涉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张怀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怀国负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