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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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07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杨倩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07号原告: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经理。被告:王庆峰,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倩倩,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峰、杨倩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庆峰、杨倩倩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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