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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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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07号
  • 案件名称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杨倩倩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07号原告: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经理。被告:王庆峰,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倩倩,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峰、杨倩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庆峰、杨倩倩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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