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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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672号案件名称
朱军、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军;陈座银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朱军,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余进江(特别授权),陶东菊(一般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座银,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0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军申请执行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葛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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