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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红与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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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
  • 案件名称

    李桂红与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桂红;郭庆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 原告:李桂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燕,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英,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桂红与被告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桂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桂红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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