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红与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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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案件名称
李桂红与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桂红;郭庆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203号 原告:李桂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燕,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英,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桂红与被告郭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桂红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桂红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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