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红与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28号案件名称
赵月红与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月红;孔祥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红,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皓,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月红因与被上诉人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月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月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月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上诉人赵月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昌秀、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704号 下一篇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