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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红与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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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28号
  • 案件名称

    赵月红与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月红;孔祥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红,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皓,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月红因与被上诉人孔祥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月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月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月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上诉人赵月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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