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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秀、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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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04号
  • 案件名称

    胡昌秀、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昌秀;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胡昌秀,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县域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世荣,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昌秀与被执行人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昌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山阳奥科粉体有限公司补缴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社会保险金15704.89元,利息591.44元,共计16296.3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昌秀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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