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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波等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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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张汉波等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熊斌;张汉波;柴先曙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熊斌,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市。申请执行人:张汉波,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市。被执行人:柴先曙,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熊斌、张汉波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柴先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熊斌、张汉波偿还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人民币77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柴先曙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柴先曙名下小型客车、货车一台,本院依法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21年2月4日、3月21日、4月7日、5月14日、7月9日、7月30日、9月1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斌、张汉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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