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章云、周育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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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695号案件名称
张章云、周育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章云;周育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695号申请执行人张章云,女,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周育珍,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育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周育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章云案款103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445元,以上暂计105625元,因被执行人周育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章云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人询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暂无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于2021年6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6、于2021年9月2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5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恒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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