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恢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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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恢258号案件名称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刘秀文;宋永记;刘显英;闵学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4645009004。法定代表人:徐雅清,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秀文,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宋永记,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显英,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闵学良,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房产2处,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永记、刘显英名下共有房产2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永记名下车辆一台。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805.36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何永高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桐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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