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紫花、罗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51号案件名称
张紫花、罗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紫花;罗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紫花,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罗立,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紫花与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立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罗立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罗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名下有甘.H73222思域牌汽车一辆,我院已委托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办理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由于被执行人罗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紫花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鹏华、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6执15号之十一 下一篇 王洪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