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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华、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6执15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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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26执15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高鹏华、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鹏华;刘军;延巧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1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高鹏华,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延巧玲,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鹏华与被执行人刘军、延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号/卡号6221508060004974256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号/卡号622150806000497425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划拨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号/卡号6221508060004974256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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