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乐、乌日根图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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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1001号案件名称
马春乐、乌日根图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春乐;乌日根图雅;刘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1001号原告:马春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蒙医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乌日根图雅,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刘彬,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日希勒信用社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马春乐与被告乌日根图雅、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马春乐负担。审 判 员 哈 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阳书 记 员 乌日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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