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洪、殷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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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968号案件名称
阳洪、殷军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洪;殷军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968号原告:阳洪,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殷军,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阳洪与被告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阳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洪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洪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阳洪负担。审判员 毛 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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