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超、赵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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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374号案件名称
程超、赵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程超;赵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赵纲,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程超,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纲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7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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