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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云、柳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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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882号
  • 案件名称

    张宗云、柳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宗云;柳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云,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柳丰,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宗云与被执行人柳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24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3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宁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05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执行费658.00元,执行到位3021.5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飞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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