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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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098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098号原告: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婧,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稷山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绍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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