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王某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981执31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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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981执314号之五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王某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981执3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住所地鸟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林。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05月29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北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20)内0981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16765.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不动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的的上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峰审判员 任晓冬审判员 康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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