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力夫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423刑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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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刑初170号案件名称
段力夫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段力夫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2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力夫,男,满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捕前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2020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邯临检刑诉〔202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力夫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使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段力夫在临漳县看守所远程视频提审室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段力夫在得知罗某2想按揭购买车辆后,谎称自己有买车的渠道,只需50900元可以购买一辆大众途昂轿车。在骗取罗某2信任后,于同年3月21日签订零首付购车协议,先后骗取罗某250900元后,失去联系,所骗资金无力偿还。2、××期间,被告人段力夫在无生产经营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相关资质下,虚假对外宣传出售,骗取货款。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段力夫通过微信向李某(临漳县人)销售口罩,并谎称口罩是自己家生产,有相关生产资质,骗取李某信任。后被害人李某向其转款21笔共计369312元,(被告人段力夫退还货款14200元),造成李某实际损失35511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力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力夫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段力夫在得知罗某2想按揭购买车辆后,谎称自己有买车的渠道,只需支付50900元便可以购买一辆大众途昂轿车。在骗取罗某2信任后,于同年3月21日签订零首付购车协议,先后骗取罗某250900元。随后被告人段力夫失去联系,所骗资金未予偿还。2020年,在××疫情期间,被告人段力夫在无生产、销售经营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能力下,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虚假对外宣传,骗取被害人支付防疫物资货款。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段力夫通过微信向李某销售口罩,并谎称口罩是自己家生产,有相关生产资质,骗取李某信任。后被害人李某向其转款21笔,共计369312元,其中被告人段力夫退还货款14200元,造成李某实际损失355112元。另查明,被告人段力夫因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本案指控的罗某2被诈骗案受案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李某被诈骗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力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购车协议、被害人李某、罗某1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视频、证人董某、程某等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力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并虚构自身有能力帮助他人购买车辆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40601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段力夫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力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段力夫退赔被害人李某355112元、被害人罗某2509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来明人民陪审员 焦艳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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