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727民初1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民初1068号案件名称
韩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727民初1068号原告:韩某,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陈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采用“互联网庭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平武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何爱平借款余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现时限已过,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某辩称,关于何爱平应清偿的借款余款45000元属实。离婚协议虽约定由其收回并交付原告,但先前与何爱平电话联系时,何爱平称原告之弟韩司鹏开走其一辆“别克”汽车,现罚款已达几万元,一直未处理。以后就无法联系到何爱平。2020年还专程到何爱平居住地,也未见到本人。针对被告陈某关于韩司鹏开走何爱平的“别克”汽车一辆的辩解,原告韩某对其弟韩司鹏开走何爱平一辆“别克”汽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开走“别克”汽车是因为韩司鹏与何爱平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与何爱平应该偿还借款余款45000元没有关系。该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后再转借给何爱平。在登记离婚前,已向原告的父母偿还借款。原告围绕其主张和诉讼请求所举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当事人陈述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按照当事人陈述和被采信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作出“……何爱平借款余款人民币45000.00元,由男方收回支付给女方;若未收回何爱平的借款余款,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由男方支付给女方45000.00元”约定。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平武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另查明,离婚协议第三条所涉何爱平借款余款45000元,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的父母出借后,再由被告转借何爱平。在登记离婚之前,已向原告的父母偿还完毕。再查明,原告之弟韩司鹏将何爱平一辆汽车开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完成登记离婚,该协议已生效,被告应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关于离婚协议第三条“……何爱平借款余款人民币45000.00元,由男方收回支付给女方……”的约定,从文义上理解,该借款余款45000元,在登记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在登记离婚时,经原、被告双方协议,便将该夫妻共同债权由谁享有、由谁收回并完成交付作出安排,亦即,原告独享该夫妻共同债权,被告负有收回并交付原告之义务。关于离婚协议第三条“……若未收回何爱平的借款余款,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由男方支付给女方45000.00元”的约定,还是从从文义上理解,在2021年1月1日届至时,如果被告未履行前述收回并完成交付之义务,则被告便负有向原告给付45000元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后,被告便独自享有要求何爱平清偿的给付请求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韩某给付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陈某负担263元,由原告韩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邓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萍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生启、谈从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87号 下一篇 刘金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2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