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生启、谈从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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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787号案件名称
孙生启、谈从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生启;谈从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787号申请人:孙生启,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谈从祥,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孙生启与被申请人谈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生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谈从祥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孙生启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谈从祥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逸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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