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佳忆、范云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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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092号案件名称
雷佳忆、范云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佳忆;范云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092号 原告:范云江,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雷佳忆,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范云江与被告雷佳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范云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云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范云江负担。 审 判 员 常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钟贵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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