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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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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0号
  • 案件名称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0号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63N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南侧棣棠园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0581556B法定代表人:曲藩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3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616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晓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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