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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瑞青、施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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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644号
  • 案件名称

    侯瑞青、施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万星运输有限公司;高孝坤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瑞青,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死亡受害人施民桥的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玉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死亡受害人施民桥的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玉刚,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死亡受害人施民桥的次子。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负责人:赵林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万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次丘镇白马河社区商业门面房南区17号。法定代表人:张圆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来新,汶上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孝坤,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上诉人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上诉人济宁万星运输有限公司、高孝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撤回上诉。上诉人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侯瑞青、施玉成、施玉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纪召雷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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