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恢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恢32号
  • 案件名称

    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沁阳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高文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7)豫08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2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 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