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兵行、谭红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3民初25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胡兵行、谭红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兵行;谭红斌;何崇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3民初2506号原告:胡兵行,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谭红斌,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何崇武,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胡兵行与被告谭红斌、何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兵行、被告谭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崇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兵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谭红斌、何崇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谭红斌、何崇武于2018年6月17日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当即以现金向被告支付借款。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胡兵行肆万元整”。2020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谭红斌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偿还4万元。何崇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被告谭红斌无异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18年6月17日,被告谭红斌、何崇武向原告胡兵行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胡兵行现金肆万元整。经原告催收,两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谭红斌、何崇武向原告胡兵行借款4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两被告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谭红斌、何崇武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红斌、何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兵行借款本金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谭红斌、何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喻贞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创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孚思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40号 下一篇 严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