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玉梅、胡善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3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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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执269号案件名称
叶玉梅、胡善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叶玉梅;胡善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叶玉梅,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现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胡善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黟县人,现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执行叶玉梅与胡善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皖1023民特2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胡善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善平存款15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62×××4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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