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永宏、刘永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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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61号案件名称
闫永宏、刘永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永宏;刘永永;樊平;董永生;延川县永坪镇永坪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宏,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刘永永,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樊平,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董永生,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延川县永坪镇永坪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刘五,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闫永宏、刘永永、樊平、董永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延川县永坪镇永坪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永宏、刘永永、樊平、董永生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永宏、刘永永、樊平、董永生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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