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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娥、白殿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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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143号
  • 案件名称

    叶志娥、白殿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叶志娥;白殿贵;刘婷慧;王怀亮;席静;白云秀;席烽;张晓斌;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143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怀亮,男,汉族。被告:叶志娥,女,汉族。被告:白殿贵,男,汉族。被告:席静,女,汉族。被告:张晓斌,男,汉族。被告:白云秀,女,汉族。被告:席烽,男,汉族。被告:刘婷慧,女,汉族。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亮、叶志娥、白殿贵、席静、张晓斌、白云秀、席烽、刘婷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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