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娥、白殿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1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143号案件名称
叶志娥、白殿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志娥;白殿贵;刘婷慧;王怀亮;席静;白云秀;席烽;张晓斌;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143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怀亮,男,汉族。被告:叶志娥,女,汉族。被告:白殿贵,男,汉族。被告:席静,女,汉族。被告:张晓斌,男,汉族。被告:白云秀,女,汉族。被告:席烽,男,汉族。被告:刘婷慧,女,汉族。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亮、叶志娥、白殿贵、席静、张晓斌、白云秀、席烽、刘婷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宏源选矿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473号之二 下一篇 闫永宏、刘永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