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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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61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徐根水;朱金英;张金有;陈柳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90575049U。负责人:叶奔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靖,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徐根水,男,1967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五联村三千口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金英,女,1967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五联村三千口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金有,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五联村长田寨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陈柳春,女,197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五联村长田寨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根水、朱金英、张金有、陈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654.6元及相应利息,并缴纳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1185元及罚款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清了诉讼费、执行费及罚款。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常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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