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青青、索朗曲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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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3963号案件名称
兰青青、索朗曲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兰青青;索朗曲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963号原告:兰青青,女,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索朗曲吉,女,1996年6月9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兰青青与被告索朗曲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兰青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青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青青负担。 审判员 次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旦增曲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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