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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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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295号
  • 案件名称

    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29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PE万达大厦)11层1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煊,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望,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生街15号。法定代表人:礼戈,总经理。原审被告:大连华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0号(A)座五楼B506室。法定代表人:唐宬,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华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向被申请人给付股权收购款及违约金的责任。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齐齐哈尔华安特种容器有限公司自始不具备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刘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担保行为及股权回购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发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9日向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送达判决书,其予以签收,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再审申请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且再审申请人亦未如其所述在再审期间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衡德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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