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土红、杨景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2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293号案件名称
肖土红、杨景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土红;杨景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肖土红,男性,住洋县槐树关镇。被执行人:杨景义,男性,住洋县槐树关镇。申请执行人肖土红依据(2020)陕07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景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景义银行存款1500元,申请人已领取1450元,余50为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杨景义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肖土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佩宸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211执恢429号 下一篇 江苏中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戈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