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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安、李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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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17号
  • 案件名称

    王道安、李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道安;李盟;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617号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王道安、李盟: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道安、李盟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道安、李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道安、李盟偿还代偿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道安在银行的存款248876.83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1617号案件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审判长  陈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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