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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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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708号
  • 案件名称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一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708号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六大街3-1-131。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被告:刘一平,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邢台市清河县。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朝霞书 记 员 王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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