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芙蓉、朱豪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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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572号案件名称
田芙蓉、朱豪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芙蓉;朱豪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田芙蓉,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朱豪杰,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申请执行人田芙蓉与被执行人朱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豪杰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503执572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朱豪杰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朱豪杰尚欠货款43,088.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2021年9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田芙蓉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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