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敏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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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500号案件名称
于丽敏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丽敏;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500号原告:于丽敏,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俐娜,系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于丽敏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丽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俐娜、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丽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不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返还原告购房款711076元、违约金1294元、物业维修基金4170元,共计716540元及利息(以7123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该协议约定“于丽敏向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公主岭恒大花溪谷楼盘009-48幢1单元502房,该商品房总金额为711076元。于丽敏支付人民币2万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同日,于丽敏按照《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向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含定金)213323元,物业维修基金4170元,2019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该《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如于丽敏按《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已履行到期义务,支付总房款50%及以上,则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于丽敏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9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原告享有约定解除权且该协议是地产公司的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反复适用,给原告及很多百姓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现原告请求被告以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对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其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严重违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并停止涉事项目剩余房源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按最高比例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且对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禁止违规销售商品住房的通知》,并已在恒大名却、恒大首府两个项目售楼现场张贴《关于警示购房风险的遁告》防止购房群众利益受损。案涉项目的目前的房屋对外销售的价格为4600至4800元每平米。但是,原告在2019年10月份购买的房屋单价为6820.87元每平方米,降价大概为32%,这种大幅降价的行为让原告没办理接受,很明显,恒大地产是在利用对外销售房屋借用老百姓的买房钱进行自己公司的资金周转,此种行为可以认为就是“实为买卖实为借贷”,还是没有利息的借贷,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利益。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也应当支付利息。如果没有无理由退房协议,可以不支付利息,那仅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恰恰是因为《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的存在,说明这还是一个回笼资金的惯用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被告在开盘之初就迅速回笼了大量的资金,广大购房者还觉得自己占了便宜,锁定了房价。综上,恒大集团正是利用客户的这种心理,在锁定客户的同时,还无息使用了广大群众的资金,因此,对于原告被占用的资金的利息损失,被告不管是基于合同的解除,还是基于不当得利,都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判如所请。 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因原告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部分返还原告,因退款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请求法院给予六个月的退款期限。要求原告配合办理撤销房屋备案手续。佣金21332元要求予以扣除,利息部分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2019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原告向被告缴纳购房首期(含定金)213323元、维修基金4170元、部分楼款497753元、违约金129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同被告签订的《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同意解除,本院予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其购房款711076元、维修基金4170元及违约金1294元,因《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未约定返还违约金,原告关于违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庭审中,被告要求扣除佣金21332元,并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佣金已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但依据《无理由退房协议》的约定,原告在退房时应当予以返还佣金,原告签字前应当尽审慎义务,且相对于被告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原告承担返还被告因出售给原告房屋已支付给第三方的佣金的约定未显失公平,故对于该佣金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后向原告返还扣除佣金之外的购房款711076元及维修基金4170元。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协助被告办理撤销案涉房屋备案手续。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后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问题,各方应根据诚信原则,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因《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未约定退房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于丽敏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公主岭·恒大花溪谷商品房认购书》(编号G0001235)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10040044); 二、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丽敏购房款711076元及维修基金4170元; 三、原告于丽敏收到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的上述款项后,协助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撤销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于丽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5元,由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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