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添,王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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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673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添,王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添;王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673号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永,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捷,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添,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捷、陈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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