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硕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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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082号案件名称
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硕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硕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082号原告: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劳保南里2-118号。法定代表人:孟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弟,该公司职员。被告:郭硕朋,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锦州市古塔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硕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彦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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