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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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08号案件名称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08号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凯旋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总经理。 被告:于某,女,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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