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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元志、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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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716号
  • 案件名称

    房元志、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房元志;新沂市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房元志,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周遵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元志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闫思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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