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斌、林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初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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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初598号案件名称
周梦斌、林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梦斌;林明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598号原告:周梦斌,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林明星,男,台湾地区居民。原告周梦斌与被告林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周梦斌诉称,被告与原告、原告父亲都是朋友关系,原告父亲曾以公司名义向被告采购价值300万元的西洋古董家具,期间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的古董家具生意,投资收益按月息2%计算。2015年10月12日,被告在收齐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出具收条。2015年10月27日,被告在收齐原告借款50万元后出具收条。2018年4月4日,原告、被告经协商一致,将100万元借款顺延至2019年10月11日,将50万元借款顺延至2019年10月26日。截至起诉日,被告从未支付任何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本息。因原告父亲公司在购买家具时与被告及第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原告父亲公司以对第三方的债权抵充家具款。被告曾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但未执行到第三方任何财产而终本。被告提出以原告借款本息冲抵原告父亲公司购买家具的货款。被告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计,按月息2%标准,从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50万元计,按月息2%标准,从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50万元计,按年息18.6%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设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不作调整。《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指涉外商事案件。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因此,涉外民事案件不能因归口办理而作为涉外商事案件处理。本案中,林明星为台湾居民,虽符合《通知》规定的归口办理的第(一)类案件,但因涉案民间借贷纠纷非涉外商事案件,且标的数额未达到本院管辖标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本案属于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在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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